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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买的丙方的房子,甲方未过户,现卖给乙方,与乙方的合同上注明原房东配合过户,全款付清,过户交钥匙。因这存在很大的风险,现乙方可不可以要求甲方先过户到甲方自己的名下,再交易,这个要求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8-12-28 1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 既然未公正,未过户,就只是口头赠与或其他简单的赠与,老人可以撤销,并在公证处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 如果已与房东有租房合同,承租人的拆迁补偿,租客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但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搬出之后同拆迁人及房东协商相关的补偿事宜。
    二、 如果确实因为承租的房屋拆迁导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赁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装修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或者直接要求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等损失。
  • 这种做法最大的风险就是要防止卖家一房多卖。如果不办理正式的过户手续,一定要与卖家拟订一份买卖协议,写明房屋过户的时间,已付款项、是否需要公证等,为了避免卖方毁约,协议书上要写上“不可撤销”等。
    在签订协议之前,买方最好去房管局查证该房屋的权属问题,是否有多个户主。如果有多个户主的话,要跟每个户主一一签订协议。不过,虽然有自行拟订的协议,但该协议依然不能避免卖家一房多卖的情况。
    从法律角度讲,卖家仍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依然可以进行买卖。一旦有第三人进入,与卖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手续后,第一个买家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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