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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妊高症被医院强迫终止妊娠。于2016年7月26日刨出一名体重2.6两的女婴,出生后由于是早产儿被送入了新生儿保温箱中。小孩的爸爸及其它家属每次去了解小孩病情医护人员都说目前小孩身体情况良好。小孩一直没开奶都是鼻管注食。过了四五天医护人员告诉小孩爸爸目前小孩黄疸正常呼吸机已撤掉。体重已经长到3斤多。说的长到4斤就可以出院。又过了几天去了解病情医护人员说小孩目前出现腹胀小孩爸爸问医护人员腹胀不会引起什么并发症吧医院说不会这个没事已经给进食了。我们家属一听医护人员说没事也没放心上,哪次去了解病情医院都说好没说过什么早产儿的一些并发症之类的话,直到8月13号下午医院给小孩爸爸打电话说的叫去医院抱小孩去医院做个检查。做完检查小孩爸爸就回来了。到了晚上医院打电话说的家属来医院趟小孩结肠炎肠穿孔叫多准备点钱。小孩的爷爷及小孩的爸爸就带着钱去医院了,当时医院的医生告诉小孩爸爸这个病本医院没有这个设备做不了手术小孩目前需要手术要不你们转济南或者徐州医院吧。小孩爸爸就问医生这个病能治好吧,医生说的准备点钱能治好。当时一听能治好就也没想什么就同意去徐州医院了。这边医院给联系的徐州医院的120。到了2小时左右徐州120来接的小孩。当到徐州医院已经是3点左右了那边的医生给小孩做了检查又开了一个会议完事就跟小孩爸爸爷爷说小孩已经是危重了手术也没有必要做了。小孩爸爸就说想做。医生就劝说的小孩太小一刀下去小孩一刀下去危险能下手术台。医生还说这个病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医院就叫孩子爸爸签字就叫孩爸爸写战不要求。小孩得的是坏死性小肠炎肠穿孔。整个肠道都是孔很严重很严重的那种。然后小孩爷爷就说把小孩抱回家吧叫小孩老奶看看从生人没见过。这个是我们这边的习俗。当时也没想到会跟医院有牵连就抱回家了。当时已经天亮了小孩当时肚子胀的很严重过了一会就死了死的时候眼睛都没合上。然后就把小孩放山上了我们这的习俗就是不能埋都放山上。后来越想越不对劲。请问没有死亡证明也没有尸体只有病例好打官司吧又过了几天去了解病情医护人员说小孩目前出现腹胀小孩爸爸问医护人员腹胀不会引起什么并发症吧医院说不会这个没事已经给进食了。哪次去了解病情医院都说好没说过什么早产儿的一些并发症之类的话,请问没有死亡证明也

医疗纠纷 2019-05-10 1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领养孩子入户登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满足领养条件的市民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人在医院死了,可能涉及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你好!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由此可见,可以实施手术的情形有三种a、患者同意且家属或关系人签字b、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由家人或关系人签字c、特殊情况下由相关有权人员批准。由于一些相关的细节你并未提供,因此请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2、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但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企业时不能逃脱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可能你所说的新法、旧法分别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两者所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不存在新、旧问题。而且目前你索赔的依据更多的是来自《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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