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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是原告。法官前面调解不成,也不想安排开庭到底什么意思。

调解 2022-11-05 11: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   
    1、开庭前的准备:各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的要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代理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一环。



      
    5、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6、当庭宣判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敲法锤,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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