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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内租赁物损坏谁来担责

房产纠纷 2022-11-08 0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出租期间,租赁物损坏的由过错方或违约方担责。如果是由于承租人保管不善、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等过错而造成的,由承租人来担责;如果承租人是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损坏是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担责,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出租房屋内租赁物损坏出租人来担责。但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的,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租赁物损坏的,出租人担责,但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的,有权向承租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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