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第78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
因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无法确知您家庭具体情况。根据您留言咨询的问题,若您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享受安置能不能享受同本队当地生育的子女一样分房等拆迁政策”问题。根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第78号令)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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