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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有宅基地一处,确权给了我的奶奶,几年前奶奶过世,户口本上有我父亲,本人,本人女儿

父亲:离异,无住房,无工作。

本人:已婚有一女,妻子女儿名下有一处房产(新买,未办产证)

问题:父亲现在病重,宅基地证丢了,我该如何得到这处宅基地。

房产纠纷 2018-12-31 1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虽然该房产实际出资人是你婆婆,但是房产证是你老公一人,所以你婆婆不是产权人。在夫妻婚姻期间,父母给子女购买房屋的,除特别声明是只给自己子女一个人所有,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夫妻可以自行处分该房产。
    现在老公自愿将房产完全归你所以,你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基本法律关系就是这样,如果期间还有其他纠纷,建议和律师详细沟通、寻求帮助。供你参考。

  • 1、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子女都有继承权。如果此后发生征占或纠纷,死者女儿和儿子可以为权利人。

    2、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到子女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是该村村民。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 在我国离婚房产确权有很多情况和规定,我有以下总结。夫妻间加名的房产
    (1)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3)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便亦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4)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夫妻共同购买,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产的处理  有些房产是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产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需格外注意的是将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此时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2)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外,还同时有第三人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对该房产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产进行分割。福利房、房改房、宅基地房等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4)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产,在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做出判决,只能就房产的居住、使用权做出判决。待取得房产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购买该房产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产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7)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产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产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殊的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并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8)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而只对房产的居住或使用权做出处理;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由于受到流转的限制,不能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以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
  •  规定是,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只有本地农村农业户籍人员才有资格享有。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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