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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被人叫去要债,他知道其他人要拘禁债务人,于是就退出了,没有阻止其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罪行为,案发后,我弟弟被拘留,我弟弟属于犯罪中止吗?他没有参与非法拘禁,会被免除处罚吗?

刑事辩护 2019-01-02 13: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法拘禁他人判处非法拘禁罪一般以24小时为定,但也发生过6个小时被定位非法拘禁犯罪的案例,以综合因素而定。  
      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
    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 非法经营罪如满足刑法规定条件,也是可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
    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犯罪中止又分为两种情况:
    (1)消极中止。即只要行为人消极地放弃正在实施的行为,不再实施,该犯罪行为就不会达到既遂状态。这种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前,此时,犯罪构成要件未全部具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使犯罪失去达到完成形态的可能,构成中止。
    (2)积极中止。即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这种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
    事实上,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构成要件就已经全部具备,已属犯罪既遂了,谈不上自动放弃,也就谈不上中止。这种中止更多的存在于结果犯的情形。对于结果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犯罪构成要件中尚有法定结果一项尚未出现,此时如果仅仅是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不能有效防止法定的构成犯罪的结果出现,随着结果出现犯罪即既遂了,根本谈不上中止。
    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和有效防止而使结果未出现,就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结果未出现,则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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