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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青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1年零一个月,已签合同,公司给交5险无一金,一个月前书面提出辞职,但是公司规定是两个月才能走,是不是和国家的一个月冲突?我在提出辞职一个月后就没有去公司上班,公司打电话告诉我说属于旷工,不给我办离职手续。目前我手里只有一张辞职报告复印件,而且是领导没有签字的,原件领导签字了,但是我不知道他们会不会销毁原件证据。请问我该怎么办?就算是说我旷工也应该把我开除然后解除合同把,他们这样拖着是什么意思?谢谢大家帮助!!!

合同纠纷 2018-12-29 2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公司可开除。
    1、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2、《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
    4、除名的条件是,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 旷工解除合同会赔偿吗?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上述情况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扣发工资。 相关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员工旷工多少天可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问题在国家现行法律里找不到具体的天数规定。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书》里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天数(连续的和累计的),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书》里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手册》里规定具体的天数(连续的和累计的),然后发给劳动者每人一本《规章制度手册》,由劳动者亲笔签收。
    劳动者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表明接受约定。当员工的旷工天数达到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标准就可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注意国家法定假日和周末假日不能作为旷工日计算,也不影响旷工的连续性要写入约定。
    如果企业没有与劳动者事先约定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呢?下面介绍一种稳妥的没有法律风险的企业单方面与旷工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救办法。当劳动者发生旷工以后企业向旷工者发出《催告信》要求旷工者限期回企业上班,《催告信》要用挂号信发出以便收取回执。
    如果旷工者拒收或者人在外地,企业可以在本地报纸的广告版上刊登《催告书》要求旷工者限期回企业上班,并请旷工者的亲友帮助转告。旷工者如果到限期不回,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工资。
    企业手中握有回执或者刊有《催告书》的报纸,不怕旷工者投诉或起诉。
  •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不上班算旷工,没有工资。
    旷工,指非不可抗力,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旷工达到一定天数,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职工旷工并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相反,因为职工旷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单位,有规定旷工处罚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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