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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小超市因为其店名三个字中有两个字和某连锁便利店相同,但商标完全不一样,这算侵权吗?

2022-11-12 1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店名差一个字,但其他方面明显有很大区别,不会使公众误认的,不算侵权;但如果该店名与其他店名相似度过高,造成消费者无法分辨与知名商标之间的区别的,算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商标上差一个字,如果足以使得大多数人产生认识错误的会构成侵权;如果行为人是在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差一个字的商标的,则不会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故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等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等行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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