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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要咨询回迁房办理房本和过户问题。老两口有4套回迁房,老太太过世后老头独自卖掉3套,老头也已经过世了,然后买房的三家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由于当时并没有办理房产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开发商开始办理房本,买房的三家可以凭借法院判决书直接办理自己名字的房本吗?还是需要老两口的五个子女办理房本之后过户?如果这样的话其中四个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把房本都起在一个人的身上吗?就是在法院这么判决之后还有权利放弃吗?

房产纠纷 2022-11-13 0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回迁房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
    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就遗产分割达成一个所有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过户房子给子女有:买卖、赠与、继承三种方法,继承过户在权利人去世后方可采用。房子过户需要提交买卖合同、赠与协议或继承公证书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缴纳税费后变更产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老人过户房子给子女如下:签订转让、赠与或继承合同,老人签字(共有房产需要共有人签字);提交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给予回执单,缴纳税费;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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