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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5月份进公司工作,公司每个月都拖欠工资不按时发,还不给我们交保险,所以我做了3个月就辞职了,但到现在我8月份的工资都没拿到,我去劳动局投诉了两个月都没动静,今天我打电话给劳动局问结果,劳动局说工资他们管不了,只能我自己要,(原因是公司8月份发7月份工资的时候多发了一份工资在我另一个卡号里,后来发现了要求我退回,我就用支付宝退了,但现在用人单位一口咬死工资都发给我了,我把支付宝转账的记录给打印出来了还有用人单位的卡号也提供给劳动局了,他说是我跟他私人的经济,还有现在那个公司也注销了,我该用什么途径要回我的工资,我的工资还能要回吗?谢谢各位能给我一个好的建议公司每个月都拖欠工资不按时发,还不给我们交保险,我该用什么途径要回我的工资,我的工资还能要回吗?

保险纠纷 2019-03-02 14: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因此,工资、奖金、津贴收入等属工资的范畴。
  •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拖欠工资事实确定的,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举报,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2、如经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依法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


    3、如拖欠工资事实没有确凿证据,需要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


    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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