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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妻子2007.9月结婚,因感情破裂,现在向我提出离婚,要求将我于2002年购值单位经适房作为共有财产,并要求取得孩子监护权,探视一月2天还不能在男方家过夜,将我存款2万元全部归女方,每月负担扶养费800元,本人月收入3000元,家中一切开支一直都由我负担,女方收入比我高,除自已开支外家中其他费用都不管,并要求男方负担房屋的水电物业等所有费用,在婚姻中我并无任何过错行为,女方因与我父母关系和对小孩教育理念和对各自对未来规划同我有分岐,提出离婚,本来为了孩子我想作出让步,但其要求太过份,现想向您咨询女方要求是否得到法律支持,如果起诉我能要回监护权吗?

离婚 2018-12-31 21: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未满一周岁的孩子离婚后通常归女方。 如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男方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一般来说,结婚和离婚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也是人的自由的一种体现。 即使以一方无过错,另一方请求离婚的话,由于不存在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节, 法院第一次一般不会判离。
    但如果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一般都会判决准予离婚。因为法律已经给予双方六个月的时间去修复感情,再次起诉表明双方基本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那么法律肯定不会强制这样的两个人还继续生活在一起,这有违法律的本质精神。
  •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有什么性别产生的特权,因此在夫妻双方确定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如果不存在过错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事由的情况下,可以由夫妻双方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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