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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上明确注明,承包方在7月17号进场施工,8月10号施工完成,超过完工日期的话每天需向甲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超过约定完工期闲15天的话则是需要退还甲方前期支付的所有金额,并且赔付百分之20的违约金,当时签订合同甲方要求完工期限很紧,施工时间太紧,直到9月10号工程才算是完工,发了信息让甲方进行验收,但是甲方现在一直拖着,没有安排具体的验收流程和时间,就一直让我们给他们处理后期的细节和整改,并且拿合同说事儿,说我们延误了工期一个月,要按合同来办事,另外一个负责人协商的时候则是表示让我们给他们做完工程,后续的尾款不结给我们,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2-11-17 13: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违约时间应当自最后履行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违约的一方此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是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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