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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A于2018年4月放款给借款人B,B于2019年4月起逾期,A于2021年3月30日与C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C于2021年5月31日足额将债转款打入A指定账户,C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B发送债转通知,同时C对B申请强执执行,强制执行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A于2021年11月9日通过邮件向B发送债转通知,二审判决已完成,现B不服,若A向B出具“截至强制执行时A未发送债转通知”的说明, 1、是否会对C的权益造成损害? 2、若对C造成损害,C是否可以向A索赔?

综合法律 2022-11-18 1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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