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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0日,21时30分左右在浙江武义桐琴。我开轿车撞伤两人。由于夜晚较黑,故不小心撞上去的。现在情况是交警那边说我是全责。主要争议是赔偿问题,医药费和住院费及手术费我和公司已经垫付了11万多了,而且今年4月份在保险公司协调时,对方家属显然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想让我再多付点,我和保险公司都不同意,现在就是想走司法程序,但对方似乎也不同意。对方家属显然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我和保险公司都不同意,但对方似乎也不同意。

保险纠纷 2019-03-09 0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警和保险公司出现场,交警划分责任,保险公司评估定损,然后交警让你们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双方协商的协议,然后你自己掏钱修车,拿到发票联系对方到交警队处理,对方把钱给你,你们在交警队的处理结果上签字!你最好是让对方保险公司走快速理赔,车子开到他们定点维修的地方,修复车辆损失,你等着修好了取车就是了。
    不用你自己垫付!

  •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例是合法的。医疗费一万元,交强险分项赔偿数额不够且总额没有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内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在交强险总额范围内赔偿。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 你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以上是我们国家设置的抢救制度,其中规定了:a.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保险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如果保险人不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会受到处罚。
    b.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救助基金是政府设立的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抢救费用垫付的问题,其中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垫付问题。
    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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