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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土地使用权人某某系实际居住人之母,在其生前,基于该房仅有土地面积16平方米(内有自行搭建的搁楼)居住条件困难。实际居住户经权利人同意,一人出资委托建造商将原本16个平方米破败不堪的简屋铲平后重建成5层楼砖瓦结构的住房,与母亲同住。该房于2016年6月由政府征收部门依法征收。根据实际居住户一人出资建造且与母亲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实际居住人认为:被征收房屋糸已故母亲(权利人)与建筑建造人其子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的规定,实际住户认为:被征收房屋母亲生前的建筑面积属于共同共有的遗产范围,应由母亲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圴等分配。动迁时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补偿属于房屋实际居住人在居住使用的过程中增加的房屋建筑价值,不属于遗产的本身价值,不属于遗产,理应依法、归属于实际建造的全额出资人所有。实际居住人应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三分之二的补偿。这个可以成立吗?私房土地使用权人某某系实际居住人之母,被征收房屋母亲生前的建筑面积属于共同共有的遗产范围,这个可以成立吗?

继承 2019-05-14 1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继承权。农村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耕地为30年。30年内,土地承包权归承包人,承包人具有使用权。
    到承包期限时,农村会对土地重新确权。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就可能导致房与地登记不一致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将继续可以使用。当然,这个是理想主义,事实上,我国现在实施的住宅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也就是说,你购买的商品房通常只能居住到50年,超过50年就成危房了。
  • 如果法定继承人有数人,而其中一人放弃继承时,其应继承份额归属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果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而该继承人又放弃继承时,则遗产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则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数人,其中一人放弃继承,则该遗嘱继承人所应继承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则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倘若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而又没有法定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除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外,应当按照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放弃继承人的子女,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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