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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山东省计划与生育人口条例,规定产假98加60,但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不少于90.那么应该以哪个为准,按照法律效益来说,应该劳动法更大吧,那么公司执行98天合理合法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1-23 0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女工保护问题中的流产的可以享受产假吗的问题,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98天的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但各省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延长30至60天不等地方性规定,所以也可以是158天。比如湖南省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江苏省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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