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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缴纳了2万元“认购金”,现在还没签订正式合同,房子我不想要了,请问认购金能要回来吗?

房产纠纷 2018-12-28 2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父亲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父亲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有继承权。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
  •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都要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2事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合同一方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步骤:
    1、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5、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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