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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第一次和公司签订了一年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和公司签订的是完成一个项目结束终止的合同,现在项目马上结束了,我能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公司不续签我了我能索要什么赔偿呢?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1-25 0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的,有补偿;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或者在公司提高或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下不续签,则没有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在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一般不需要赔偿劳动者,但是要给予其经济补偿。而补偿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则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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