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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青岛不满足33℃高温为由,不发放高温补贴

讨薪 2022-11-27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放高温补贴的月份一般是6月至9月。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 用人单位拒发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 如果企业不及时发给劳动者高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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