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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哺乳期妇女,我的B,是二月龄多,已经过了公司预定的产假,要回去上班的,但用人单位要我辞职,原来的刚位有人顶态了,我不愿辞职,就把我调离原本的刚位比较远的地方去上班,我可以拒绝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02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的,则职工可以拒绝调离原工作地点。在上述情况下,调离原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产假期间调岗,用人单位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调岗具有合理性,合理;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无效;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可以依法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除过失性辞退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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