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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拒绝收房

房屋租赁 2022-12-04 0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情况能拒绝收房:未依约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达到3个月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与规划设计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以下情况能拒绝收房:
    1、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2、未依约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3、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达到3个月;
    4、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5、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与规划设计。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1、开发商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没有通知买受人的;
    2、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
    4、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没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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