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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单位让我们签一个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中一条内容是:乙方(劳动者)同意并服从甲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甲方所属企业范围内调整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薪酬的决定,乙方拒不服从甲方本条款调整事项及其他调整事项的,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甲方依据本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我想问下这个合理吗?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甲方依据本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我想问下这个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03-02 18: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如果想要离职,在没有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辞职。但是如果是试用期,没有提前三天,或者是正式员工没有提前一个月进行离职有关手续的办理的,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应当依法由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单位终止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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