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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工厂上班造成十级工伤,我是女性已经52岁了,我已辞职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厂里不肯补给我,说我已经超过50岁,请问工伤保险条例有这个说法吗?

工伤索赔 2022-12-10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超过法定年龄工伤了只能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超过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以后还可以上班,但七到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再去上班,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单位难以安排一到六级职工工作,职工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给伤残津贴补助,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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