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于2014年5月份从济南A公司离职,但是公司恶意拖欠五险,一直不给减员,而在职期间个人承担五险的部分已从工资扣除,导致新公司一直交不了五险,后来无奈去了北京一年现在因为家庭原因需回济南,但是因为A公司依旧没减员,我这边五险没法转移,公积金也不好处理,最主要的是同是济南的新公司依旧没法续交五险。请问我该怎么办。

期间于同事一块去济南市劳动仲裁办进行投诉协调,但都不了了之;也有同事求助法院,官司胜诉,但是公司就是迟迟不予执行;还有同事与公司协商,个人先垫付公司部分的,公司之后偿还,但是公司也没有偿还;三年了,如果个人垫付,不是小数目,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谢,期待您的回复。一直不给减员,请问我该怎么办。但是公司就是迟迟不予执行;

综合法律 2019-05-22 23: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直接提取现金的,但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一、离、退休支取: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离、退休批文、复印件。  
    3、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二、出国、出境定居: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移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内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终止劳动关系批文、复印件。  
    4、已托管的职工可由本人办理销户支取业务,未托管的需单位证明,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四、在职期间去世的:  
    1、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公章。  
    2、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故职工死亡通知单。  
    4、公证处出具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的公证书。  
    5、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五、购买自住住房: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①购买商品房支取需提交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及购房首付款(房价的30%以上)收据原件、复印件。  ②购买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优惠售房批复》和《房价计价表》,售房计价表及购房款(房价的30%以上)收据原件、复印件。  ③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时,个人申请须经单位审批盖章,单位业务人员须带单位收据和印鉴,带本人购二手住房已过户的新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契税票据原件、复印件,支取申请人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为职工办理部分支取业务。  
    4、须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部分支取业务,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的定期整数,需填写支取表。支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交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交《土地、规划使用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4、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部分支取业务,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的定期整数,需填写支取表。  
    5、支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交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贷款帐户的应还贷款余额。  
    5、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部分支取业务,职工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须满伍千元的方可办理部分支取还贷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6、支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交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办理须知为方便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人员和职工转移、支取住房公积金,现将中心支取住房公积金规定作具体说明(办理转移、支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必须提供相关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中心在审核原件无误后留相应复印件备案存档):  凡属单位正式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时,单位须对个人申请书审批盖公章,应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人员带本人相应支取手续原件、复印件到中心办理相应支取业务。  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脱离住房公积金关系的职工,符合中心支取规定的,可由本人凭个人的有效证件及相关手续的原件、复印件到中心直接办理相应支取业务。
  •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发放的周期为一个月。对超过一个月未发放的,可以以未及时发放为由提起仲裁并主张经济赔偿金。
      
    1、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
      
    2、劳动合同解除后,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有关于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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