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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15号发工资,公司23号才发。可以要求公司25%的经济补偿吗?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应该要求公司给予那些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8-12-28 2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单位解除合同哪些情形需付经济补偿:  
    一、需要经济补偿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非因劳动者过错的单方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  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二、不要补偿的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通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就应当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说明调岗降职等事项,而应要求劳动者降职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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