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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已有13年了,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05年的时候诊断出得了甲状腺癌,06年12月公司调整了我的岗位,我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及时完成,相同岗位的另外一个同事工作量还比我少,为了生活,自己一直没说什么,今年公司减了一个人,减了一个人的工作量70%都加到我一个人头上,领导还要我照顾另外一个跟我相同岗位的同事,领导这样做分明就是迫我走人,想咨询下在这种情况下我提出解除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2-10-04 0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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