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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他人单位集资建房,该单位小陈集资购买一套,后小陈转让给我,但2008年房证下来的时候房证是小陈的名字,现在,房子涨价了,小陈不肯给我更名,我只好准备诉讼解决,请问:法院诉讼费怎么收?他人单位集资建房,该单位小陈集资购买一套,房子涨价了,我只好准备诉讼解决,法院诉讼费怎么收?

诉讼 2019-06-19 14: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更名
    房产更名就是房产证没办好时你想要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名字进行变更,在还没有正式的产权的情况下开发商收回之前签的合同再重新签一份有你名字的合同,这时开发商会跟你收取一定的更名费,这笔费用即房屋更名费用。
  • 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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