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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前做了遗嘱公证说死后财产由对方继承,现离婚了,对方还有权继承财产吗。

继承 2019-01-28 1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财产继承制度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是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不能认定的,适用法定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就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婚姻法》也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继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对宋玉涛遗留的财产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三位继子女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系亲生父母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继母继承的主张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那么,根据此规定,你所主张的遗嘱的效力还须深入思考与观察。不过,无论如何,作为继承人享有对遗产的共有权,因此,继承人可正当的要求分割遗产。至于,你所主张的份额,若口头遗嘱无效,那么应当将夫妻共有的财产的分开,另一半由继承人按其份额继承。
    丧葬费抚恤金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须考虑!以上仅作参考!
  • 根据你的陈述:
    1、如房屋买卖合同是结婚登记后签订的,无论写一人还是二人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婚前签订的,由于买卖合同上只有你丈夫的名字,因此该房屋依法属于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
    2、关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其中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同时,在所有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你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判断你父母的遗嘱是否有效或者如何更好完善之。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丧偶证明等);
    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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