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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在试营业,没有签合同,营业不下去可以辞退员工吗?

无故辞退 2022-12-19 04: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不可以随便辞退,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辞退员工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员工胜任不了工作,如果经过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但是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依法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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