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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同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一次性交清了购房款及相关规费和物业管理费,开发商也交付了房屋。由于开发商以欺诈行为,在我购房之前,已经将我所购房屋抵押给投资担保公司,导致我至今办不了房产权证。2012年12月,担保公司发现其一房二卖,催促开发商还款,后来应开发商要求,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解除了上述抵押担保合同,并约定还款期限。为确保开发商还款,双方重新签订了借贷担保合同。请问律师:1、开发商与担保公司前面已经解除了抵押合同,那么我购买的并已实际交付给我的房屋是否认定为已经解押?2、解除合同后重新签订的担保合同,再次将我购买的房屋进行抵押是否无效?谢谢!已经将我所购房屋抵押给投资担保公司,解除了上述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抵押担保 2019-03-02 0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抵押房是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将部分物业抵押给银行贷款的一类房产。对于开发商而言,楼盘有抵押房实属正常,只要在销售之前还清抵押贷款,将抵押房解押就可以销售了。
    一般在一个楼盘销售的房子中至少有一半的房子是属于抵押房。楼盘有抵押房并不表示开发商楼盘有问题,也不代表开发商实力不好,这只是企业运作资金所采取的某种方式而已。

  • 1、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先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可以先于借款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之后,只要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签订时间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对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步骤:
    1、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5、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 别人代写的合同自己签的字。
    1.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合同明显有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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