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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不开篮球场怎么办?

业主维权 2022-12-23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 小区物业占用公共用地的,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占用。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物业公司构成违反行政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物业想占用公共用地业主应该与物业先行协商,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拒不改正的可以向辖区法院起诉,请求物业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民事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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