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请问:

某外国人在华工作超过5年,国外有个人房产租金收入,每月净房租600,附加费用(水电物业暖气)300,共计900。已在该国政府缴纳相应税务。

请问依据全球税,该外国人是否需要在中国再次申报海外房租收入缴纳全球个人所得税? 如必须,应以600收入值申报还是900申报呢? 相应项,是否有4800每月的减免政策? 谢谢是否需要在中国再次申报海外房租收入缴纳全球个人所得税?还是900申报呢?是否有4800每月的减免政策?

劳动纠纷 2019-05-15 23: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将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作为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在表述税法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时,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包括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所得。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取得上述各项所得的,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你好,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法定的税种之一,针对收入进行收税,符合征税标准的个人都应当缴纳,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的合法有效凭证,致使不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1%。
    二、对个人转让住房,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的合法有效凭证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沈阳市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