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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一家在深圳注册,总部设在北京的公司驻成都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去年12月入职进入试用期。试用期3个月,后试用期又延长了一个月。再次期间承诺的每月200元的午餐补助和其他报销等费用,我全部都没有拿到手。

每个月公司规定的发薪日为当月15日发上月工资,但到了09年3月15日以后,我2月的工资一直没有打到工资卡上。

到了3月19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我,要撤销成都办事处,因此在试用期内与我解聘。又见原文如下“您自 2008 年 12 月 10 日加入本公司,根据公司整体统筹安排:撤消成都销售部。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公司决定在试用期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我电话询问为何不给我发2月的工资,答复是全公司都没法。后经我了解其他人的工资已经发放。后来再次询问,被告知要等我们签署了离职文件,完成了离职手续才给我发。

我想问一下:1,我们公司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2,公司以办理离职手续为由不发我2月的工资是否合理?3,公司这种非因我不适用解聘的行为是否应该征得我的同意?4,这种行为公司是否应该对我进行赔偿?对那些方面进行赔偿?

希望能有专业人事帮帮我。谢谢!

仲裁 2018-12-31 1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的,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补偿金,补偿金是经济补偿的2倍,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年限来计算的。
    您在该单位工作已超过6个月,不满1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位应当支付您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那么现在单位是违法解除,就应当支付您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劳动法上并无赔偿3个月工资的规定。
  • 面对企业提出的调岗要求,员工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如何应对呢?可以在原岗位继续上班。如果单位书面通知不去新岗位视为旷工,可以到新岗位报到,但一定要发给公司书面通知,明确表示不同意单位的调岗行为。
    否则发生争议,员工去新岗位报到了,很可能被认为员工以实际行为同意了单位的调岗,单位再以岗定薪也是合理的。如果公司不让员工继续上班,员工可以拍照或报警等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公司不让员工上班的事实。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单纯因为拘留,按劳动法规定用工方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劳动合同上有约定或企业内部制度有规定,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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