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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大学应届毕业生,最近与北京一学校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关于保险这样说“甲(学校)乙(我)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相关保险按有关规定转移。甲方以乙方转入个人档案及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当月开始,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因乙方原因因延迟转移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造成乙方各项社会保险不能缴纳,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各项责任。”我签完这份合同后确得知新人第一年学校不给上保险,而我在签合同之前却毫不知情,而且面试的时候也说会给上三鲜一金。我想问:这份合同有效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必须给劳动者上基本的社会保险吗?如果这份合同是无效的,我当方面可以提出解除这份合同吗?

保险纠纷 2019-01-01 06: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社保的缴纳方式可分为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基金时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社会时则可得到更多利益,单位可帮助个人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好几项费用。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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