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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我妈单位分的公房,外公外婆是跟舅舅一起住的,后来因为外公外婆没有房产,所以房子就借给他们住,外公外婆有三女一子,他们住进来之后,就把户口迁了进去,我家的户口迁了出去。他们住进来前几年是我妈单位向房管处交房租,后来我妈下岗了,房租很少,就让他们自己交了。现在,拆迁了,房屋租赁证是我妈的名字。让他们白住了二十年,他们要补偿,请问他们有资格吗?

房产纠纷 2019-01-01 09: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房拆迁有补偿吗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
    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 国家房屋赔偿标准参考如下几条。1?有限产权房屋的所有人是职工个人而不是单位。即职工个人是惟一合法的被拆迁人,关于有限产权的性质,应界定为购房职工对住房的单独所有权,虽然从住房的建设投入资金来看,应该属于共有产权,但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房改政策的价值取向,法律制度设计以及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相互平衡来看,在实际操作中住房的有限产权不宜界定为共有产权。
    2?对有限产权的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惟一受益主体。有限产权的住房拆迁,职工个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其收益应归个人所有。虽然对有限产权的处分权和受益权有所限制,但由于房屋拆迁也是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且房屋一旦拆迁,将不复存在。
    再则,职工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所应当享有的购房优惠政策仅此一次,应当充分尊重职工个人的选择。并且,由于因已购公房的拆迁进行补偿与已购公房的出售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
    基于以上几方面的考虑,对有限产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才是惟一受益主体,其所受补偿收益不再与原产权单位按比例分享。
  • 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 一,关于房屋拆迁的程序: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关于遗产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应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只有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才适用代位继承;
      4,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5,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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