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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就是没有到法院),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起诉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但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没有被告知也没有放弃抗辩权,应当享有追偿权对吗?如果不对,有法律依据吗?一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就是没有到法院)但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没有被告知也没有放弃抗辩权,应当享有追偿权对吗?

综合法律 2019-01-26 08: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不还款:在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担保人不进行还款,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进行维权,可以根据担保合同里面的条例来办理,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担保人不还钱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 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连带债务人”必须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连带债务的主体资格。
    在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中,有意定原因和法定原因两种。在意定之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设立债的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连带债务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以订立同自己意识相符的债,但这些债的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标的额也不大。
    而连带之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的债,根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发育水平是没有资格设立这种债的。在法定之债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不是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成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但这种债不是连带之债。
    共同侵权是构成连带债务的原因之一,但侵权行为之债主体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虽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之债的主体。
    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者亦不能成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债务的主体。总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连带债务的主体。

  • 1、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乙为一般保证人,虽然您已起诉甲,但需经过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的程序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后,才可向乙主张保证责任;若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您随时可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朋友你好: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债的担保涉及三方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关系,三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内部委托关系即保证人接受债务人的委托而充当债务人的保证人.保证人依法享有抗辩权,和追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交通费,诉讼费等.因此,本案的保证人可以对B追偿.如果怀疑AB连手诈骗,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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