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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两个班,A、B班。我所在B班。两个班都是操作一样的,三个礼拜前,B班不加班,而A班照常,找领导询问,主任说‘不知道’,而另一个说我们班请假的太多。(公司规定每个员工每月可请假三次)。科长说不管请假的事。我们反映了,确没有回音。昨天晚上B班的夜班,都没干生产数量。而且还有的人在上班时间玩牌,玩过了上班时间,今天公司领导叫我们签订(留职停薪书)半年。不签订的视为自动辞职。

我想问下:我们这么做,无非是要公司给个说法,但他们的说法各不相同。虽然我们的方法不对,但我觉得这对我们不公平。到现在也没给出一个为什么不叫我们B班加班的理由。而我们只想要这么一个理由,为什么?以前也问过领导,有的说请假的太多,我个人觉得着不是理由,有事才请假,而且你已经准假,就不应该把这个跟加班的事情混谈在一起,还说我们加班的时候不干活,这么热的天,成型人员的工作环境更是接近甚至超过40度,而且规定没天只有在中午9点30;到10点30 下午在2;30到3;30才能去厕所,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但我们却完成了工作数量。

我想咨询一下,虽然我们这么做错了,但是他们都不给我们一个说法,而我们这么做的理由就是为了一个说法。公司设立两个班,但我觉得这对我们不公平。到现在也没给出一个为什么不叫我们B班加班的理由。但是他们都不给我们一个说法

公司成立 2019-05-18 1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1、从职工入职之日起缴纳。
    2、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比例。
    (1)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
    (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28%(企业
    20、个人8%),医疗保险10%(企业8%、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Z%、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职工应缴纳的社保由企业在职工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3、在职按社保规定享有医保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享有失业金。缴费年限满15年,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领退休工资和享有退休医保。

  • 1、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员工可以离职,劳动仲裁跟员工是否在职无关,只要仲裁有效的时限内提出劳动仲裁就可以的。
    2、《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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