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基本情况:唐XX,女,现年57岁,1952年3月26日出生,原系XX供销社职工。于1970年当知青,1979年参加工作在原XX供销社,在2000年9月供销社以每年工龄发28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280元×31=8680元)将我解雇(此时我工龄达到了31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8个月(1年零6个月),因当时单位未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渝府发〔2000〕75号和渝办发〔2000〕75号),现据我了解到的有关政策规定,认为当时XX供销社对我的处置不符合上级文件精神。

一、有关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合作总社等四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开放办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75号)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及伤残、遗属等人员安置。破产(解体)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工业企业,具有国有职工身份、符合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该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破产(解体)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工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伤残、遗属等人员安置,按照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执行。

破产(解体)企业必须在破产清算资金中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所欠养老保险费都应按规定全额补交,以保证退休职工的利益。

第四条规定:职工一次性安置经济实偿标准。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应制定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对1986年10月1日前招录的正式在册职工,企业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安置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企业办理解除劳动手续,企业在其净资产支付能力范围内,按人平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提取安置费,结合本人工龄长短计发一次性安置费。领取一次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上发给其一个月工资的对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再就业有关政策执行。破产(解体)企业的职工安置,按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职工退休。法院受理立案破产当月底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连续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特繁工种连续工龄符合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年限的,可在原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基础上依次顺推再提前5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丧失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退休职工安置。

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计提及管理。凡纳入市级统筹的企业,其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25%计提,未纳入市级统筹的企业,其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25%计提。符合提前5年退休的职工,按上述标准提取5年;符合特繁工种再提前5年和连续工龄满30年退休的职工,按每人实际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差额年限提取。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拨付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二条规定:退休人员的余命医疗费,以企业所在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人均医疗费乘以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年龄距全市社会平均寿命年限的差额年限计提。提取的费用交破产企业重组方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退休管理委员会代管,也可由政府指定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包括在破产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纳入破产清偿第一顺序。确实无力全额清偿的,应确保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其中,应由职工缴纳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应由企业缴纳的部分由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社保部门应在职工个人帐户缴纳完清后,及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其余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法院裁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企业在册职工安置费、提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和退休职工(包括提前退休职工)余命医疗费,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予以支付。破产财产变现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二、其它情况

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时,相关部门说他们是改制不是破产,所以我不能按上述文件对待。但我的疑问是我们供销社的改制是把95%以上的职工全部向我一样解聘,向我这种工龄达到了3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8个月(1年零6个月)的老工人,都像摔包袱一样摔掉,本来就名存实亡他还为什么还说是是改制。

请问:1、他们的这种解释是否正确?2、他们就算是改制对我的处置是否合法?我的补偿金是否应按渝府发〔2000〕75号文件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我地1999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是6300元,也就是我们每个1986年10月1日以参加工作的企业应按6300×3=18900元计提,我的工工龄较长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应高于18900元,而不是按他们的每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计算?3、我目前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反映我的问题,应该提出些什么问题?谢谢!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而不是按他们的每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纠纷 2019-05-16 13: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企业破产有一个清偿顺序,职工的利益有保障。第
    二、
    1、对于企业倒闭养老保险的正确处理办法是:社保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每月退休费用,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安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未及时重新就业的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应可停保。如果重新就业了,当然就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2、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知,企业破产财产清算顺序如下: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投资、资本的自身积累获得发展,也可以通过重组获得发展,相比之下,重组的效率更高。重组有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如果企业的并购行为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那么企业要想减少“交易成本”来代替市场的话,进行内部的产权重组和产业(资产)整合是企业集团实施外延扩张后的必然选择。
    内部重组可以迅速整合企业现有资源,发挥集团优势,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按此规定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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