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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与丈夫于2004年结婚 ,结婚前我与丈夫各有一套私有住房,我还有一个门市当时结婚时还在按揭中,婚后我们双方各有工作收入和支出一直是各人用各人的,经济也一直各自为政 。按揭门市时丈夫曾经帮我付过2个月的按揭款1100元 ,当时月供为每月550元。后来因为我想换新房所以于2006年4月将我婚前买的住房出售(27万元)卖掉此房后还完了门市的尾款大约50000元 。

后来于2007年我将我卖掉旧房的钱和用丈夫的住房公积金重新按揭了一套住房当时价格为28万多,此房子的首付和各种手续费丈夫从未付过一分。而且一直以来我丈夫从未付过一分钱的按揭款一直是以我门市出租的钱还贷款,并且当初我们曾经在房管处备案登记此新房的80% 所有权归我, 20% 所有权归丈夫。但是因此房现已经升值为大楷53万元。

另外于2009年11月丈夫的妹妹买车利用丈夫公务员的福利向银行贷款50000元正.

现在因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均无越轨提出离婚 但是丈夫拒绝协议离婚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请问如果向法院申请离婚关于我们的财产法院会怎样判决 ?请问我与丈夫于2004年结婚 但是丈夫拒绝协议离婚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离婚。请问如果向法院申请离婚关于我们的财产法院会怎样判决

离婚 2019-05-23 09: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彩礼一般不能退,家电有可能认定为女方的婚前财产,也有可能被认定是共同财产,看您的具体情况和法官对婚姻法的理解了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 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申请离婚孩子抚养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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