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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建筑公司,比如甲方给我的了100万工程款,我们开了正规的正规发票,也按国家规定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然后50万付给民工工资,因为民工们大多为农民,按惯例他们都采取白条签字拿走工资,可税务部门要求他们再开出正规50万的发票,因为他们认为这50万民工工资属于个人所得,要另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正确合理么?有类似的文件规定么?谢谢~我们开了正规的正规发票,因为他们认为这50万民工工资属于个人所得,请问这正确合理么?

仲裁 2019-01-28 0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扣缴制,由企业在发放给职工前进行代扣代缴,先到地税局办理代扣代缴相关手续。
    然后在发放工资前,由企业财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总数-3500-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如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结果小于0的不纳税,大于0的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算,如小于1500,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以此类推。
    按照以上方法把每个人的应纳税都算出来后,统一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就可以了。
  • 关于个人所得税奖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因此,如果您所说的“治理环境奖金”是省级政府颁发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则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市级政府颁发的,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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