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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刚结婚,跟丈夫的感情尚好,但是一直对自己的婚前财产不知道如果处理才是妥当的,大致的情况如下:

我今年已经快40岁了,现在XX市共有四处房产,其中两处还在还贷期间,分别还有8年和10年的还贷期;另外还有一家化妆品公司,我的收入主要就是公司经营收入和房租收入;我是2009年12月结婚的,婚前没有对这些资产做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是害怕伤害对方的感情,不过现在很多现实的事情摆在面前,我觉得自己应该搞清楚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免将来陷于被动。

我想咨询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我的丈夫跟我是二婚,前婚有个儿子随了女方,这个儿子对于我和我丈夫的财产是否还有继承权?假如,我和我丈夫以后没有孩子,他和前妻的儿子是否享有我和我丈夫共同财产的唯一继承权?

2、我婚前的四处房产,是否还有单独做公证的必要,现在做公证行吗?

3、现在还在还贷期的两处房产的贷款是我从自己的公司经营收入中支付的,是否还要列入共同财产?

4、我的公司经营收入是否在婚后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 2019-01-05 13: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和三的规定,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您所说的情况,属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是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工资和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或赠与方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夫妻一方的,算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是平分,但如果对方有过错的,作为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并且应该照顾弱势一方的生活。要离婚的,需要达成3个条件:
    1、双方都同意离婚;
    2、财产分割已经协商好
    3、子女抚养权问题已经协商好,否则不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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