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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张三,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应县,现住太原小店区。。。。身份证号码是。。。。。

我今年60岁,在立遗嘱是神智清醒,由于总有高血压,脑出血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为防止将来我去世后为遗产发生继承纠纷,经我慎重考虑,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订立如下遗嘱,内容如下:

1. 将我在太原市小店区3号楼4单元10号的房产一套,面积60平方米,分一半继承权给我的儿子张亮,另一半须其在养老送终后才有权继承,如若其不能履行养老送终义务,另一半继承权则是谁养老送终谁继承。

2. 王桂花(现在的老伴)享有终身居住权,继承人不得中途有为难,出口骂人情况或者是驱逐之意。

3. 该遗嘱无特殊情况不再变动,如若变动,需要有李四,王五,赵六在场才可生效。

4. 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5. 本遗嘱一式四份,我本人,李四,王五,赵六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张三

立遗嘱地点:小店区、、、、、、

见证人:李四

王五

赵六(签名,按手印)

2010年12月1日

另外,我想说明的是我现在的老伴王桂花,是后来别人给介绍的,(我前妻病逝了)虽然生活在一起,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另外王桂华还有一女,常年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我自己有一儿一女,我希望把房子给儿子。那么请问我这份遗嘱写的合适吗?还有什么需要修改吗?还有,我这份遗嘱需要四份吗?是不是要在写的时候需要印蓝纸复印3份,见证人人手一份呢?

谢谢您的解答,期待回复立遗嘱人:户籍所在地:

立遗嘱人: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请问我这份遗嘱写的合适吗?

继承 2019-05-19 0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继承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正常过户就不需要了.
    如果房屋没过五年,正常过户要交营业税,继承不用交.
    继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卖的话,永远都有个人所得税(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过户的话如果超过五年以后父母(夫妻)只有这一套房子就没有个税。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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