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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得了结核性胸膜炎 肺积水 ,在县卫生防疫站接受结核性治疗 。现在进入治疗期的最后一月 ,,,前几天县防疫站打电话到村卫生站叫他转告我带身份证照片之类的去防疫站报销医疗费用!村卫生组又通知我邻居转告我 。就这样的一通电话闹的整个村里面都知道我得了肺结核,害得我现在生活上受到大家歧视的眼光 ,大家远离我 对我家人也异样看待 。我才23岁呀!现在还怎么过 。农村里的人都只知道肺结核是传染病 会死人的。在说我治疗病情的档案上留有自己的电话 。为什么不打电话给我 。而打给村卫生室。 请问医院没责任保密病人病情么 ,我能起诉医院么。前几天县防疫站打电话到村卫生站叫他转告我带身份证照片之类的去防疫站报销医疗费用!为什么不打电话给我 请问医院没责任保密病人病情么

损害赔偿 2019-03-19 08: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 交通事故赔偿及赔付,多指有保险公司进行货币赔偿。
    交通事故的赔付是综合性的赔付,不是单指哪一方面的赔付。
    一般基本包含有:人身伤害损伤(主要医疗治疗、抢救救助费用、形成伤残的有一定的赔偿标准);财物损失(车辆维修维护、物品损失、其他财物损失);其他费用(误工费、陪护费等)。
    如经调节无果,后期起诉等还有附加其他费用。
    走保险的基本都含上述方面,根据保险参保费用及条款进行赔付。而自行赔付的需要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伤残必须去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否则不予以承认的。
  • 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侵权人侵犯了您的名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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