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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6日晚7时左右,在南宁市南铁机务段附发生了一起打斗事件,一群20人左右的社会闲散人员个个手持砍刀及铁棒从黑暗处冲出来围殴五名学生,其中一名学生当场被铁棒打倒在地,并且上嘴唇被对方砍了一刀已穿透,然后3名学生奋力反抗才将这名学生抢救出来送往医院,在打斗中对方一人死亡,据事后了解.事情的起因是这些社会的闲散人员多次向李XX女朋友的弟弟(一名在校学生十四岁)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并且扣押了其手机,并且还扬言如不按时交保护费就要剁其手指,事发当天对方电话通知李XX叫去和他们面谈,并告知其弟弟就在他们手里,如不来谈就弄死他,就这样李XX叫上黄XX等人去了,现在他们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在广西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期间他们都要在自己的监舍里从事劳动,还有任务,如果完不成任务还要受罚,请问看守所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并且还扬言如不按时交保护费就要剁其手指,现在他们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在广西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请问看守所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刑事辩护 2019-05-08 18: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没有口供,只要有证据一样可以定罪量刑。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单人作案的,最长的拘留时间为七日,期限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审查的时间最长也为七日。
      如果是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三十日,期限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最长为七日。
     
    如果检察院不批捕,人就可以出来。
  •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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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还扬言如不按时交保护费就要剁其手指,现在他们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在广西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请问看守所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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