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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得了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奶奶3个子女,姑妈伯父属于小康水平,我爸家是城市低保户,母亲有小三阳。姑妈伯父联合建议把奶奶送院治疗,费用6000块每月,等奶奶积蓄花光后由3子女平分每个月费用。而2000每月的费用在我家是一个沉重的支出。他们让我们承诺签字我们给不起他们可以先垫着,等我家的子女有钱再偿还。而我们建议每家庭轮流照料一个月却遭到反对。请问3家人需如何协商合理承担这赡养支出跟义务?我查过孙在法律上没有赡养祖辈的义务,他们的做法有没有转移赡养义务的可能性?母亲有小三阳。请问3家人需如何协商合理承担这赡养支出跟义务?有没有转移赡养义务的可能性?

继承 2019-01-18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法关于丧失继承权的相关条例: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十三条相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只要证据表明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是可以要求不分或者少分的。在法制社会,儿子、女儿都是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不过也要尽到赡养义务为前提,体现权利跟义务。
  •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从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上讲,赡养父母是子女反哺回报尽孝道的体现,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代代相传的应该承担的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因此,抚养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协商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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