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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原来在一个大学上班,2008年考上博士后,学校要求签约,才让去读书,没办法,只好签了一个霸王条款,其内容是博士毕业后要是不会单位上班,就必须赔偿翻倍赔偿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博士毕业后我回单位,和领导谈,但是学校领导一直没保证解决家属正式工作编制的事,所以马上上交辞职报告,去了另外一个大学上班。2012年我再次去原单位要档案,原单位一直不肯放档案,故意拖,后来自己的新单位领导出面,他们说暂时不放档案。没办法,我只好在原单位上了几个月班,然后单位也发放了工资;但是2012年下半年,我取读博士后,再次调档,单位依然不放,发表文章也以原单位的名义署名;但现在单位同意赔偿放档,计算赔偿金却不以当初合同上说的读书期间的费用翻倍,而是延续到毕业以后的2年时间;所以想咨询一下,在这样的情况下,霸王赔偿是否合理?

发表文章也以原单位的名义署名,原单位依然以我的名义宣传招生;现在已经离职3年多了原单位同意赔偿放档,但计算赔偿金却不以当初合同上说的读书期间的费用为原则翻倍,而是延续到毕业以后的3年时间;所以想咨询一下,在这样的情况下,霸王赔偿计算方式是否合理?请问单位要我赔偿双倍工资,请问是否合法?霸王赔偿计算方式是否合理?请问单位要我赔偿双倍工资,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19-05-19 15: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论是哪个公司,只要员工向辞职,就直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即可。直接找人事课办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第一,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二,自动离职,这种情况下包括上述第一种情况出现但劳动者未以上述公司违法情形而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以其他原因要求辞职,都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因此,一旦要离职,就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三,公司主动辞退员工。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在目前的实践中越来越少出现,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对于主动辞退员工越来越谨慎。
    当然,并未所谓单位主动辞退都必须向员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赔偿金
  • 关于员工辞职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双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补偿。一般公司会提前30天征询你本人是否续签的意见,员工应当照实答复是否续签。  
    2、员工主动辞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补偿方案,实现离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只要员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滞留员工,除非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才可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有的岗位因涉及机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但是员工必须履行提前30天书面辞职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则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擅自离职单位怎么处理:  劳动者擅自离职是指其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辞职报告,而随意离开所在单位及其所担任的工作职务或岗位的违法违约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教育劳动者自觉守法、守约的同时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制定好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作出限制性和处罚性的规定。这种违法的行为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和第9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针对擅自离职行为的损失赔偿条款,能计算出损失额的,可要求其按实际损失额赔偿,无法计算损失额的,可约定一个具体的索赔数额。还可依据该法第91条的规定,要求招用该擅自离职、尚未与本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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