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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了,今年公司不景气,工资已拖欠3个月了,社保已六、七个月未交了,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合法里所说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只支付50%???50%合法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合法里所说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还是只支付50%?

劳动纠纷 2019-06-10 23: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里关于劳动报酬,必须填写公司聘请时答允的薪水,不能填写基本薪水的,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就填写基本薪水,或者填写略高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薪水,那么一旦发生劳动纷争,公司就能够少赔偿劳动者。因此,签合同,就必须要求公司注明事实上薪水额。
  • 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标准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要上社会保险吗?签合同就必须买社保。
    社保属于强制保险,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社保有以下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
    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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