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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如果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通知书上没有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也没有告诉当事人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的,致使公民申诉期限过期的怎么办?行政机关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在2016年7月4号。 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是否过期?法律依据是什么?请问如果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通知书上没有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过期?

综合法律 2019-03-18 10: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

    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工伤中的行政复议,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不服,协议医疗鉴定和辅助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在法定时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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