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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6日入职一家家纺店做导购。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5月15日因为想换工作提交了辞职申请。按公司规定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批我离职的日期是6月15日。但我新工作已经找到,5月21日要入职。跟公司申请提前离职,公司未批准,如果提前按照自离处理,扣除当月20天的工资和入职一年百分之二十的提成,大约4000元左右。请问我这样是否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又该怎样投诉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又该怎样投诉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9-02-06 15: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如果尽到了此条法律义务,用工单位还在扣押你的工资话,你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发放拖欠工资外,还要提出让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1.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2.如果你有以下情形,不属于自离:一是提前30日提价书面辞职报告;二是提出离职得到单位同意。
    3.如果是以上合法离职情形,不能克扣工资,需要发放离职前所有应得工资。
    4.如果你存在擅自离职的情形,违法离职造成损失,可要求你赔偿。
    5.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不足额不按时支付,当然可向劳动局投诉。

  •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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